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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業於114年2月25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1966號公告訂定「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之氫氟碳化物種類」,茲檢送公告影本、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各1份

一、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為配合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氫氟碳化物規範,環境部公告禁止或限制18種氫氟碳化物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