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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仍應遵守防疫規定,保障自己與他人!

發稿單位:衛生局

發稿日期:110年1月25日
 

為防堵社區出現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除了須落實14天隔離與防疫相關措施外,更須於14天期滿後,遵守7天自主健康管理規範,以降低可能傳播風險,保障自己、親友及周遭人士的健康。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需要外出時,請全程佩戴醫用口罩,但應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落實佩戴口罩之公共場所等場域,並延後非急迫之醫療或檢查。倘若無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症狀仍有緊急就醫需求,則請至本市社區採檢醫院就醫。如果有自主健康管理民眾至本市各診所就醫,亦請本市各診所撥打通知衛生局防疫專線(06-2880180);本局將協助民眾轉介至本市社區採檢醫院就醫。

 

若出現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症狀【發燒( ≥ 38˚C)、嗅/味覺異常、腹瀉或有呼吸道症狀】,請立即佩戴醫用口罩,撥打衛生局防疫專線(06-2880180)或1922,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醫院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接觸史、旅遊史、居住史、職業暴露、以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的症狀。經醫院安排採檢,自採檢醫院返家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如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48、58 條規定,將依同法第 67、69 條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或新臺幣 1 萬至15 萬元不等罰鍰。

 

發布單位: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新聞傳播科    刊登日期:1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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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衛生 #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