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您好:
有關您詢問未滿20歲可否申請戶籍謄本1案,敬復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以上合先敘明。
二、另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未滿20歲且未婚者可以下列三種方式申請戶籍謄本:
(一)由法定代理人持國民身分證申請。
(二)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委託書委託限制行為能力人持國民身分證申請。
(三)如確係日常生活所需,可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持國民身分證,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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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陳昭華小姐,電話(06)6323470聯繫,本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江小芳敬上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