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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戶籍

  • 發表人:王
  • 發表時間:101-03-03 10:53

文章內容不公開

  • Re: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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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時間:

    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遷入登記」:
    1.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2.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台端若確實租屋居住在新營,可至本所申請辦理遷入(或住變)登記,由本所告知房東戶籍遷徙相關規定,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房屋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詢問本區國小教務處表示,國小一年級新生需於101年3月12日前完成遷入,才能接獲新生入學通知單,但如果台端子女確定要在新營區入學,請於101年4月6日前至學校完成報到,並完成戶籍遷徙即可。新進國小電話6322378轉101教務處,新營國小電話6322136,新民國小電話:6562152
    若您仍有疑問,歡迎上班時間來電本所06-632347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