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您好:
有關您詢問改名一案,敬復如下:
一、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次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三、再依內政部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現修正為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
四、綜上,臺端以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申請改名,倘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及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之情事,即符合申請改名之規定。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課員趙先生,電話(06)6323470分機138聯繫,本所將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戶政事務所 主任江小芳敬上 1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