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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改名

  • 發表人:吳小姐
  • 發表時間:106-12-11 14:52


您好
我已經改過3次名字
現在這個名字
算命說總格是凶
一定要改掉
我是嘉義人,若是我先把我戶籍遷到我屏東一個親戚家,同戶籍不同戶,請她先改成我的名字,等6個月後我是否就符合同戶籍居住滿6個月以上同名同姓”的條件改名了

  • Re:改名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臺端您好:
    有關您詢問改名一案,敬復如下:
    一、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次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三、再依內政部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現修正為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
    四、綜上,臺端以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申請改名,倘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及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之情事,即符合申請改名之規定。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課員趙先生,電話(06)6323470分機138聯繫,本所將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戶政事務所 主任江小芳敬上 1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