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改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新舊姓名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3.5*4.5公分彩色、白色背景相片一張(頭部3.2-3.6公分),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未成年子女改名,應由父母攜帶雙方身分證、印章共同辦理;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辦理者應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另一方同意書辦理;子女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附國民身分證、新舊姓名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3.5*4.5公分彩色、白色背景相片一張(頭部3.2-3.6公分)。
配偶子女需隨同變更時,另攜帶配偶子女所設籍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相片、印章、委託書隨同辦理。
為保障您的權益,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後,請儘速向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換發其他相關證件或資料變更事宜。(例如:駕照、健保卡、護照、…等)
姓名變更需本人親自辦理,未成年人改名須由父母共同申辦,單方申請時,另應附他方同意書,同意由生父或生母單獨辦理。如証件都齊全,當天即可完成。
若您仍有疑問,請來電本所(06)632347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