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資格條件:
(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6,000元;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12,000元。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出生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申報出生登記同時領取生育獎勵金。
台端若符合上述條件,辦理出生登記同時領取12,000元生育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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