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去戶證調閱資料,發現人員有作業疏失,並未給您簽到 行使義務 確認書,但他們卻有給*先生簽名,此項作業疏失,使自身權益受損,因此要求重新。而戶政人員說要雙方同意才能,但問題前,離婚當天雙方是同意監護權共同的,現在我因發現有疏失,而要求對方去,對方也不可能答應了阿。因都已經離婚了,而也在爭取兩小孩單獨監護權,卻因為戶政的疏忽沒讓我這當媽咪的權利簽寫到申請書,而讓我因此不知道行使義務責任是何意思>的。導致我們原本文件有矛盾。內容是第一項有監護權的,而第二項是最新監護權說詞,而在第一項是未劃掉的,在這兩項,也造成所謂的矛盾。而也怕最後打監護權官司,因此原本我的權利卻因為此疏失而未讓我理解知道行使義務等同於監護權。而也擔憂戶政人員會串寫資料填寫我名字去申請書的。因昨天6/1去時,調出來的申請書確定是沒有我簽名名字的。而我要求備份影印出來做證據交給司法。而承辦人員說這是不行影印的。如法院會調,會給法院資料的。但我擔心在我去戶政告知此問題矛盾點後,會被冒用簽名。是否這是有疏失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