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您好:
有關您103年5月13日來信詢問有關出生登記問題1案,敬復如下:
一、 依據內政部99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22377號函示意旨,有關生父母已結婚,其所生之子女自出生日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生父母如對出生證明書所載明之產婦及配偶資料不爭執,亦無反證資料不正確,除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外,應由生父親自申請出生登記,並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確認子女身分聲明書)辦理。
二、 如臺端所述,該名新生兒受胎期間雖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日後生父、母結婚,則可依民法第1064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申報該子女為甲父之子女。
三、 倘該名新生兒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如其生父已往生,基於生父、母已有結婚之事實,且出生證明書亦載有父母之基本資料,當然為婚生子女,並得由生母向欲申報戶籍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該名新生兒之出生登記。
四、 另請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檢具以下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一)出生證明書。(請父母雙方在出生證明書下方之從姓約定欄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並簽名或蓋章;倘生父已往生,姓氏則由生母一人決定)
(二)子女出生登記從姓約定書。(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者免附)
(三)新生兒欲申登之戶口名簿。(登記後應換發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四)申請人(新生兒的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符合領取本市生育獎勵金資格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林素麗小姐,電話(06)6323470聯繫,本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敬上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