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您好:
有關您103年8月20日來信詢問有關戶籍遷徙問題1案,敬復如下:
茲將有關辦理遷徙之事宜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
(一)本人或戶長
(二)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三)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四)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一)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
(二)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相片〉,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五)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六)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
三、注意事項
(一)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二)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四、受理戶政事務所-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另外,遷徙後是否會影響選舉權,涉及 臺端遷入遷出地是否為同一選區,請 臺端電洽本所,俾利了解說明。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林素麗小姐,電話(06)6323470聯繫,本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敬上201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