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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國人受疫情影響逾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免擔心,業務主管機關已彙整國保、勞保、稅務等相關問題之因應作為,以保障您的各項權益

  1. 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考量戶籍 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 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 關登記事宜。是以,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 實認定之,當事人既已出境,現未於國內有居住之事實,自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 並落實戶籍管理。
  2. 內政部移民署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其全球資訊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管措施及防疫專區」列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供國人參考,並未禁止國人入境返臺,爰不宜因個人情況不同而更易戶籍登記處理原則,戶籍遷出登記仍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
  3. 出境2年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有關當事人之健保、勞保、國保、地價稅課徵及所得稅課徵等問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也都有因應作為,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進一步向各業務主管機關洽詢,確保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