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市青年措施政策活動宣導

  1.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產婦生產之第1名、第2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第3名、第4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5名以後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2. 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