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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供民眾尋找失聯親屬,有效營造政府關心、貼心與同理心的服務形象,本所在合法、合理、合情且無違反戶籍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則下,有效運用戶政現有資源,協助民眾尋找失聯親屬之管道,藉以協助民眾解除心中縈繞的牽掛。
二、 法令依據:
  1.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
  2. 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申請人資格:對於無法提憑親屬關係或相關證明文件者,所提出之申請服務。
四、申請方式:
臨櫃申請:申請人可持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所各辦公處填寫「協尋親屬服務申請書」提出申請。
五、受理方式:民眾填妥「協尋親屬服務申請書」並送交收文人員收文後,轉交業務承辦人辦理。
六、處理原則:
  1. 業務承辦人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查詢被尋人目前設籍地址,函(通)知被尋人,並另復知申請人處理情形(不提供被尋人之相關資料,由被尋人自行決定是否與申請人聯絡,以保障被尋人隱私及權益)。
  2. 承辦人函(通)知被尋人時,除檢附申請書影本,必要時得檢附申請人提供之佐證文件(書信、照片…等),以供被尋人確認。
  3. 不受理之案件:申請人有不當動機(如債務、感情糾紛…)及有關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等協尋案件。
  4. 對於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之協尋案件,如申請人無法提供新事證,而仍一再申請者,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