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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宣導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規定,農牧用地不容許作為農作、農舍、農作產銷設施等以外之使用,違反者將依裁量基準之規定,處以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應在期限內恢復原核定分區使用。為保障您的權益及維護寶貴的土地資源,非都市土地於使用前,請先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勿違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