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於六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全文。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本次配合修正相關規定文字,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復為配合實務運作,明確規範檢舉獎金給獎審核作業,對於檢舉範圍界定、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數檢舉人間獎金分配規範及審查會依審查時法院判決結果審核原則等事項,有再予明定之必要,爰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1. 配合刑法修正,調整獎勵保護檢舉之罪名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2. 明確界定檢舉情資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3. 修正定明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數檢舉人之獎金分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4. 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以及定明審查會審核檢舉獎金案件時,應依最新判決結果為審查依據,以符實際作業。(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