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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應會同相關單位執行必要之防疫措施

內文

說明:
一、依據本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本市各里登革熱病媒蚊監測結果,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該里有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之虞。
1、經病媒蚊密度調查結果,連續2週布氏指數之級數3級以上。
2、經誘卵桶監測,陽性率60%以上或總卵粒500粒以上時,隔週陽性率60%以上且總卵粒500粒以上。
(二)為防治疫情需要,與有發生疫情之虞之里相鄰者,其監測結果雖未達認定標準,該等里亦得視為有疫情發生之虞,予以列入執行防疫措施之範圍。
(三)本市有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之虞時,本府衛生局認有查核本市公、私場所(含空地、空屋)之必要時,經事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後,應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必要的防疫措施。
(四)本市有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時,為免疫情擴大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之危害,本府衛生局認有進入本市公、私場所之必要時,經事先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必要的防疫措施。但公、私場所屬空地、空屋者,得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必要的防疫措施,不受事先通知之限制。
(五)上述防疫措施係指孳生源清除、投放病媒蚊幼蟲及成蚊防治藥劑(如粒劑、煙霧劑等)、生物防治及化學防治等。
(六)本府106年8月2日府登防字第1060533981A號函及106年8月2日府登防字第1060533981B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