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姐您好:
一、您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46條前項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
二、有關您詢問戶籍資料之姓名錯誤一事,經本所依據您提供之資料查調您出生時申報之出生證明文件,發現您當時申報的姓名為「余佳勳」,可能於抄錄資料時將您的姓名誤錄為「余佳勲」;依規定姓名更正案件須在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您的戶籍非屬本轄,故本所電話向您目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洽詢如何協助您辦理姓名更正事宜,經其回覆須由您本人或由您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才行,爰須請您向您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事宜,造成您的不便,實感抱歉。所應提憑證件(均須繳驗正本)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戶口名簿。
(三)若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您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