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您好:
有關詢問印鑑證明案謹就一般情形敍述如下:
1.依105年3月22日內政部修正發佈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三點: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者,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2.礙於本市現尚未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故設籍本市市 民如欲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及申印鑑請證明者,依規定仍應回戶籍地所在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台端不便之處祈請諒解。
3.若有答覆未細詳節,歡迎來電06-3351559詢問。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身體健康、愉快!
台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