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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改名問題

  • 發表人:葉先生
  • 發表時間:101-03-23 08:1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請問~如宣告有期徒刑確定但易服社會勞動完畢者,需要等三年後才能改名嗎?

  • Re:改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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