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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業務宣導】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國人出境二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由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戶籍已辦理(出境)遷出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