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業經臺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府民戶字第1100752816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市生育獎勵金相較其他五都發放金額偏低,為符合民眾就提高發放生育獎勵金額之期待,及民眾生育後即感受到市府及社會實質祝福之獎勵意義,調整提高產婦生產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為新臺幣一萬元,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符合申請規定新生兒出生日期(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產婦生產第一名新生兒發放金額(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明定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一百十一年申請時,依修正前要點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