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使用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的安全宣導:
(一)非藥商或藥局販售藥品已觸法,最高處新臺幣200萬元!
(二)非醫療器材商販售醫療器材已觸法,最高處新臺幣100萬元!
(三)販售沒有完成登錄或無完整中文標示的化粧品已觸法,最高處新臺幣100萬元!
(四)一般商品不可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者最高處新臺幣2500萬元!
上述所稱藥品例如紫雲膏、龜鹿二仙膠、感冒糖漿液、暈車(船)藥;醫療器材例如醫用口罩、體溫計、額耳溫槍、體脂計、隱形眼鏡、隱形眼鏡盒等;化粧品例如唇膏、香水、香皂、洗髮精、化粧水、乳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