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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護照親辦

 

首次護照親辦業務
刊 登 日 期 相     關     連     結
113/02/20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站式服務」全國各戶所自109年8月11日起受理,首次護照申請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務局)服務;戶所專用表於110年2月1日起合併新表並於113年2月16日更新(最新版-戶所專用表)
112/02/17 112年2月20日起,因應近期國內護照收件量遽增,民眾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一站式收件領取護照天數延長為14個工作天(不含補件)
依據外交部112年2月16日外授領一字第1126600736號函
111/07/25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4月18日修正(戶政系統111年7月22日版更) 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注意事項「經通知需補正或面談者,倘未於三個月內補正或面談或申請退費,不核發護照且不退費」。
111/07/25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9月25日新增(戶政系統111年7月22日版更) 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可電子檔寄送申請人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遺失該單得自行補印不須返回原戶所,惟請勿重複繳費致退費困擾。
110/01/26 自110年2月1日起全國戶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一站服務通報領務局使用合併新表
109/07/31

自109年8月11日起全國戶所開辦首次護照一站服務及自動通關服務

105/07/05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修正「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作業要點」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申請須知

105/01/18

轉知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應避免使用經修改或合成之相片。
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遭到退件,或於海關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105/01/11

自105年1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放寬至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 

103/07/01

自103年7月1日起,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人別確認

100/06/27

自100年7月1日起,臺南市37區戶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親辦護照人別確認」
轉知外交部「全面強制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政策,即「首次」申請護照者,需至外交部領務局「親辦」或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100/04/08

自10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推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至試辦戶所辦理人別確認」臺南市37區戶政事務所,全面受理「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人別確認」洽公更方便,服務不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