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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規定者,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臺南市政府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發放作業要點規定者,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