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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宣導「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

(一)自101年5月31日起兒童及少年收出養申請,除一定親屬間之收養外,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簡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且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二)以上係為符合國際公約之精神,並維護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規定。
 
(三)詳見社會局相關網站說明及洽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