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生育獎勵金『申請人資格』? A:本市新生兒99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父或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其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Q2、生育獎勵金『父或母設籍期間』如何計算? A:1、父或母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2、其父或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 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Q3、生育獎勵金『發給額』多少? A:1、符合該要點發放對象者,以產婦生育名次為計算基準,於99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者,為產婦之第一名新生兒者,新臺幣6,000元一次。若為產婦第二名(含)以上新生兒者,各發放12,000元一次。
2、新生兒個數計算標準: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者為準。
3、例如:
(1) 產婦於99年12月25日(含)以後生產第二名新生兒且符合要點者,發放該第二名新生兒12,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
(2) 產婦於99年12月25日(含)以後生產第一胎雙胞胎且符合要點者,發放第一名新生兒6,000元及第二名新生兒12,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
(3) 產婦於99年12月25日(含)以後生產第二胎且為雙胞胎又符合要點者,發放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共24,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
Q4、辦妥出生登記擬領取生育獎勵金者『所需證件』為何? A:1、新生兒父及母之身分證及印章。
2、受委任代領者,除上列證件外,受委任者身分證及印章並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印章。
Q5、生育獎勵金『如何領取』? A:符合本要點之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登記後,即可領取。
Q6、生育獎勵金『申請期限、受理單位』? A: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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