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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說明

  •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說明  

依據100年9月29日臺南市政府府民戶字第1000750579號令修正辦理

為奬勵本市市民生育,慰勞新生兒母親懷胎生育之辛勞,於本(100)年4月11日開始發放生育獎勵金,並回溯自本(100)年1月1日生效。
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致贈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第二名以上新生兒致贈新臺幣12,000元。
 
一、生育獎勵金申請人資格
本市新生兒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三)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二、生育獎勵金發給額度
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
產婦生產第二名(含)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新生兒個數計算標準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四、申請期限、受理單位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
 
五、戶政所告知及協助義務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其辦理申領。
 
六、發放作業特別說明
(一)回溯適用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二)申請要件及新生兒個數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明確認定。
(三)鼓勵民眾設籍本市。
(四)不限合法婚姻子女:因應社會、家庭多元化,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亦可請領生育奬勵金,落實保障弱勢婦女。
(五)以父或母一方申請生育獎勵金,外籍配偶所生子女亦可受惠。
(六)鼓勵產婦生二名(個)以上新生兒。
鼓勵產婦生二名(個)以上之新生兒,生產之第一名(個)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個)以後之新生兒,每名(個)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按同胎新生兒個數累計核發,例如:第一胎為雙胞胎,實際領取則為6000元加12000元,共計領取18,000元。
(七)戶政事務所主動發給生育獎勵金,快速便民。
民眾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如符合本案申請要件,戶政事務所主動告知,民眾不須填寫申請書即可當場領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