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生育獎勵金『申請人資格』?
A:本市新生兒99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父或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其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Q2、生育獎勵金『父或母設籍期間』如何計算?
A:1、父或母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2、其父或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Q3、生育獎勵金『發給額』多少?
A:1、符合該要點發放對象者,以產婦生育名次為計算基準,於100年以後出生者,為產婦之第一名新生兒者,新臺幣6,000元一次。若為產婦第二名(含)以上新生兒者,各發放12,000元一次。
2、新生兒個數計算標準: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者為準。
3、例如:
產婦於100年以後生產第二名新生兒且符合要點者,發放該第二名新生兒12,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
產婦於100年以後生產第一胎雙胞胎且符合要點者,發放第一名新生兒6,000元及第二名新生兒12,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
產婦於100年以後生產第二胎且為雙胞胎又符合要點者,發放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共24,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
Q4、辦妥出生登記擬領取生育獎勵金者『所需證件』為何?
A:1、新生兒父及母之身分證及印章。
2、受委任代領者,除上列證件外,受委任者身分證及印章並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印章。
Q5、生育獎勵金『如何領取』?
A:符合本要點之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登記後,即可領取。
Q6、生育獎勵金『申請期限、受理單位』?
A: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Q7:請問臺南市生育獎勵金何時發放?
A:已於100年4月11日開始發放,並回溯本(100)年1月1日生效。
Q8:請問發放資格條件?
A:(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Q9:請問領取期限?
A: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領取。
Q10:請問回溯100年1月1日至4月10日前出生者如何領取?
A:自100年1月1日以後至4月10日出生者,符合資格者戶所將主動通知發放事宜。
Q11:請問辦理出生登記時,即可領取嗎?
A:100年4月11日以後出生且符合發放條件者,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發給。
Q12:請問生育獎勵金額?
A: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12000元。
Q13:請問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也可申請嗎?
A:為落實保障弱勢婦女,非婚生子女之母親可請領生育奬金。
Q14:請問新生兒父母雙亡,仍可申請嗎?
A: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Q15:請問獎勵金可委託他人代領嗎?
A:可以,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