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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於102年度續發放生育獎勵金,藉以鼓勵生育、宣導優質人口政策,打造「樂婚、願生、能養」快樂城市。

臺南市政府於102年度續發放生育獎勵金,藉以鼓勵生育、宣導優質人口政策,打造「樂婚、願生、能養」快樂城市。 
一、本市新生兒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領取資格:
新生兒需於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二)領取方式: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