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遷徙登記

 

遷徙登記宣導
刊 登 日 期 相     關     連     結
112/05/12 【參加健保】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戶籍遷出國外者,即喪失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
為保障民眾健保權益,宣導戶籍遷出國外民眾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返國恢復戶籍後重新參加健保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宣導單.PDF
112/04/27 【遷入登記證件】現行最新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應備證件第6點查詢
111/09/29

【參加健保】轉知健保署宣導~國人設有戶籍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中央健康保署/設籍國人應參加健保海報宣導.JPG 、宣導單及案例
                    /瞭解健保停保後復保-出國安心沒煩惱

111/05/13

【居住事實】為正確戶籍資料,加強虛報遷徙人口查察,防範不實之戶籍遷徙,請依居住事實申請遷徙登記,以免觸法!

  •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請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
  • 依據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 依據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爰此,提醒您辦理遷徙登記,遷徙者務必要有居住事實始能申請,切勿以身試法,為了特定目的等因素,而為不實登記,若因此觸犯戶籍法及刑法規定,將得不償失。

戶籍法第7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110/12/01

【出境遷出】旅外國人逾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內政部網站新聞發布

110/10/13 【出境遷出】出境2年戶籍被遷出及各項權益,免擔心!內政部一張圖讓您看懂。
內政部網站新聞發布
110/05/20 【保留戶籍】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船員,申請保留戶籍作業。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保留戶籍圖片宣導】.JPG
110/03/10 【戶籍與會員資格】轉知農會、漁會會員(含非農會會員農保被保險人)因戶籍遷出農會、漁會組織區域,將喪失會員資格,影響其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領取農保給付或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權益。
109/08/07 【參加健保】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提醒您!國人設籍滿6個月應參加全民健保
辦理初設戶籍或遷入(恢復戶籍)登記,設籍後應依法參加全民健保,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有疑問,請洽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諮詢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撥 02-4128-678。

國人設籍滿6個月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健保署宣導單張.PDF

108/05/17 【戶籍與會員資格】轉知農會、漁會會員因戶籍遷出農會、漁會組織區域,將喪失會員資格,影響其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領取農保給付或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權益
108/03/06 【遷出登記】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滿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未辦理者,經查證屬實,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宣導單.JPEG
107/12/06 【身障手冊】轉知持身心障礙手冊者辦理遷入登記後,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以維護自身各項福利權益之銜接
107/09/12 【出境2年】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出境2年以上不願遷出戶籍者,應於外派前填具保留戶籍之申請書或切結書,至於外派前其未能提出者,仍請於出境2年內提出申請
107/08/29 「虛報遷徙」投票,小心觸犯刑責。遷徙登記應有居住事實,凡為選舉而虛報遷徙者,經查屬實將撤銷登記,科處九千元以下之罰款。
107/07/09 【恢復戶籍】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107/07/09 【出境2年】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如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後,得逕為遷出登記
105/11/14 【兵役規定】轉知「凡無戶籍國民、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男子,在臺初設戶籍者,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按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復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依上開規定,凡無戶籍國民、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男子,在臺初設戶籍者,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105/06/29 【出境遷出與健保】轉知「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以免遭追繳健康保險費」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規定)


標籤:#遷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