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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4歲育兒津貼資訊宣導

2至4歲育兒津貼宣導:

臺南市自108年8月1日起,2至4歲育兒津貼申請資格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家中有生理年齡滿2歲至當學年度9月1日前未滿5歲之我國籍幼兒,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且未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未正在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教保服務者(未正在就讀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

符合申請資格者的家長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幼兒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也可藉由郵寄的方式送件,僅需持申請表、申請人及幼兒身分證明文件及郵局帳戶影本申辦,補助每人每月2,500元,如有第三名以上子女,該名幼兒除原有的2,500元外,每月再加發1,000元,共計3,500元。

教育局提醒家長,如已正在請領0至2歲育兒津貼,108年8月起無須重新申請2至4歲育兒津貼,核定機關將於審核完畢後,寄發通知結果至幼兒戶籍地址。但如於108年7月1日前,已停止領取0至2歲育兒津貼,則須重新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2至4歲育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