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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申請實施平均地權土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公告受理「申請實施平均地權土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請各土地權利關係人於期限內申請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地區:土地座落於鹽水區轄內。
二、申請範圍與條件:
 (一)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之下列土地,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1、非都市土地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1)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規則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都市土地: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上述(2)(3),以自耕農業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填具申請書,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本所申請勘查認定,予以依法課徵田賦:
  1、權產發生異動,新業主取得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者。
  2、原課地價稅而現已改作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3、因不明瞭法定規定尚未申請者。
  4、其他符合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規定,可改課田賦而現課地價稅者。
  (三)申請程序:填具申請書(請向本所索取)。
  (四)申請受理期限:本(107)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
  (五)其他未盡事項,請向本府農業局及本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