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並落實農藥販賣業者依規定販賣農藥,爰推動農藥購買實名制政策。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0年7月1日公告實施「農藥管理法第35條第2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規定,新增登記農藥購買人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於購買時確認農藥購買人之身分;並加強推廣農藥販賣業者使用農藥銷售管理POS系統即時陳報等規定。三、檢附農藥實名制推廣海報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