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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申請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請於期限內至本所申請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期限: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不含例假日)。
二、申請條件:
(一)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區、不能建築區及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
(二)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以外之其它用地(即不包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及水利用地等)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土地登記薄騰本及現耕農地登記薄騰本(五月份)各一份(現耕農地需為0.05公頃以上)。
(三)申請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戶口名薄或戶籍腾本一份(申請人與使用人需具配偶、直係血親關係)及印章。
(四)申請土地如有農舍需檢附合法之建築使用執照,實施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 65 年前舊有房屋,可憑 1.房屋騰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稅籍證明 4. 申請接水接電證明 5.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五種證明文件認定。
(五)都市土地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請向本所農建課申請)。
(六)使用情形及使用人和申請人電話需詳細填寫。
(七)地價稅單或稅捐處納稅證明書(通知書)。
(八)未臻事項請向本所農建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