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者,於108年6月29日起,將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者,於
108年6月29日起,將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
條之一規定,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