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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
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
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
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
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