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醫療輔具補助行政效率並減少補件爭議,衛生福利部修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之部分醫療輔具評估報告,倘申請人評估日期於113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且使用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2版(111年1月1日起適用之版本)者,應於空白處填寫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之檢(監)測數值、住院日期並蓋章,或檢附相關檢查報告、住院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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