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為楊桃及棗。
(二)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依下列額度為標準予以救助:
1、楊桃(果樹四):每公頃9萬5,000元。
2、棗(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四)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申請時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身分證、農會存摺或其它金融機構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二、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自114年1月23日(星期四)起至114年2月11日(星期二)止,於災害開設後十個工作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班日受理時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3:00~16:30止(逕洽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