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本區辦理本地種芒果及改良種芒果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關事宜

主旨:公告本區辦理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相關事宜,請依照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依據農業部114年4月15日農輔字第1140022623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救助項目為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及改良種芒果。

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2辦理,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每公頃為8萬元,改良種芒果每公頃10萬元。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芒果及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申請時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身分證、農會存摺或其它金融機構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6項所定情事。

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114年4月16日(星期三)起至114年4月29日(星期二)止,工作日受理,受理時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00~16:30止(逕洽本所),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