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為全品項(稻米除外)。
(二)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一)。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 五十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申請時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身分證、農會存摺或其它金融機構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二、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114年7月8日(星期二)起至114年7月21日(星期一)止,工作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班日受理時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3:00~16:30止(逕洽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