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農業部114年5月7日農糧字第1141009747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救助項目為酪梨。
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三)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8萬元。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申請時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身分證、農會存摺或其它金融機構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受理期間為114年5月8日(星期四)起至114年5月21日(星期三)止,工作日受理假日不受理,受理期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3:00~16:00(逕洽本所),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