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提供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參加本市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服務計畫者之求職交通費用、技術士證照費用、保母托育費用、課後安親費用及就業獎勵津貼、資產累積補助,以排除就業困難,提升民眾就業動機,使其順利進入職場,穩定就業並提升家戶脫貧機會。
三、本計畫受理方式可至臺南市政府民治行政中心社會局辦公室辦理,或以掛號郵寄申辦(地址: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2樓,收件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何小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