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本人及其配偶。 二、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未與父母共同生活者不予併計。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四、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則計算實際扶養之孫子女。 五、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