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防汛整備需要,辦理防汛專用砂包採購、領用及回收作業,並避免隨意丟棄污染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防汛專用砂包之整備、領用及回收作業由本市各區公所(下稱各區公所)辦理,本府水利局協辦。
三、每年防汛期前,各區公所應預先採購一定數量之防汛專用砂包原料,並負責雇工或以其他方式裝填後預置於指定地點。
前項所稱防汛專用砂包原料,指防汛專用砂包袋及砂料。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或豪雨警報後,各區公所應於網站公布防汛專用砂包領取時間、地點及服務電話。
五、各區公所應隨時盤點防汛專用砂包原料存量。不足最低安全存量時,應即辦理採購至最低安全存量。
前項最低安全存量由本府水利局另定之。已裝砂砂包之數量應達最低安全存量三分之一。
六、防汛期結束後,各區公所應於網站或里辦公處公布防汛專用砂包回收地點、時間及服務電話,並定期巡查載運回收、加強宣導,以提高回收率。
前項防汛專用砂包回收地點,應以不影響交通及大眾安全之街道巷弄旁較明顯處或其他適當地點(空地)為原則。
七、各區公所提供之防汛專用砂包專供防汛使用。民眾領用後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各區公所應不定期巡查民眾領用之防汛專用砂包(袋)有無隨意棄置或裝填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阻塞排水溝渠等情形;一經發現應派員清理。
八、各區公所採購之防汛專用砂包及回收所需經費,於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當年度分配之搶險搶修災害準備金或各區公所相關業務預算內勻支。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依臺南市政府辦理天然災害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申請撥補。
九、各區公所應設置防汛專用砂包領用及回收服務電話。
十、各區公所應妥善保存防汛專用砂包,並以帆布或其他遮蔽物加以覆蓋或遮蔽,避免直接日曬;同時應不定期巡查是否有破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