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整備事項,於颱風豪雨期間建立各水庫放水通報聯繫機制,將水庫洩洪資訊迅速、確實傳達防救災單位與相關人員,俾免水庫洩洪影響沿岸居民生命安全,並減少財產損失,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本作業流程適用於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水庫管理單位、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相關通報事宜。
本市具有淹水風險地區,詳如表一。
三、水庫管理單位依「颱風與豪雨期間水庫洩洪通報標準作業流程圖」(如圖一),應於水庫開始放水一小時前,完成下列通報:
(一)以傳真通報水庫下游沿岸具淹水風險之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
(二)以電話通知水庫下游沿岸具淹水風險之各區區長。
(三)以傳真通報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
(四)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水庫下游沿岸具淹水風險之各區區長、區公所相關主管及里長。
四、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於收到水庫管理單位發布之水庫洩洪傳真通報後,應於十分鐘內回傳確認聯,並通知區長(或代理人)、區公所相關主管與水庫下游沿岸具淹水風險地區之里長(或代理人)。
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或代理人)、區公所主管與里長(或代理人)於接獲水庫洩洪相關電話、傳真通報或行動電話簡訊後,應立即針對受影響地區民眾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五、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於收到水庫管理單位發布之水庫洩洪傳真通報後,應於十分鐘內回傳確認聯,並以傳真通報相關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
六、水庫與其下游沿岸具淹水風險地區之區長、區公所相關主管與里長聯繫資料,應按所在淹水風險地區依表一至表十二彙整,供水庫管理單位執行洩洪通報標準作業流程時參用。
本市相關水庫聯絡資料應依表十三所定格式彙整,供臺南市政府與相關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聯絡水庫管理單位時參用。
本府水利局應於每年汛期前(四月底)更新表二至表十三之資料,並提供相關機關(單位)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