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一、目的:
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
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傷亡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
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三、海嘯警報發布時機、內容及通報: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依氣象局海嘯資訊發布作
業要點規定發布海嘯警報,其發布時機如下:
1.遠地地震海嘯警報:接獲美國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發
布海嘯警報,預估三小時內海嘯可能到達臺灣時。
2.近海地震海嘯警報: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
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
(二)海嘯警報內容包括:地震發生之時間、地點,可能受海嘯侵襲之
警戒分區有關海嘯波預估到達時間與最大預估波高,及海嘯來襲
後,中央氣象局潮位站實際觀測之海嘯波到達時間與波高。
(三)海嘯警報通報:由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相關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港灣及沿海電廠
等)。
四、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時機及內容:
(一)發布時機: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
達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二)警報內容:
1.具語音廣播功能:
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鳴五秒、停五
秒、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內
容如下:
(1)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眾迅
速往高處疏散」。
(2)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於○
○時○○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
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五、海嘯警報發布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消防署))、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
揮管制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時,本諸權責決
定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發
布海嘯警報。
(三)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後,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
揮管制所,並陳(通)報內政部備查。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
通知,書面後補。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及內政部消防
署通報後,立即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市)警察
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區域之警報臺,發布海嘯
警報。
〔立法理由〕
一、鑑於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需迅速、直接,以確保民眾能立
即疏散避難,爰修正發布程序如下,以符實需:
(一)本作業程序所指之海嘯警報,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
氣象局)發布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
程度時之海嘯警報,先予敘明。
(二)現行第一款之「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已更名為「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爰予修正,以下款次亦同。
(三)現行第四款移列至第二款,基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海嘯
災害緊急應變第一線執行機關,爰維持現行機制,本權責決定通
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
(四)查海嘯警報係由氣象局依專業研判發布,相關機關獲報後,不易
再行研判,只能依象局通知轉發,爰刪除有關陳請部長核示之規
定,逕由消防署通報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並陳報內政部備查
。另「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民防管
制中心」等文字刪除併入修正後第四款規範。
(五)現行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文字酌作修正。
二、復查海嘯警報發布後,中央將立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應變事
宜,有關後續防空警報系統之運用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及通報
辦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