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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4日前水井(含己不使用或廢棄)均應向水利局申請,4月1日起至8月2日止開放補申請

公告-臺南市境內尚未完成申報納管之既有水井所有人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

1. 補申報期間:113.4.1起至113年8月2日止。

2. 補申報對象:民國99年8月4日前己鑿設之既有水井(含使用中、未使用、己廢棄等)均應用水利局申報,逾期不再理。

 


標籤:#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