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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112年元月起取消排富

一、申辦資格 :

設籍本市之未滿2歲兒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二、補助金額:

(一)第1名子女:每月補助5,000元。

(二)第2名子女:每月補助6,000元。

(三)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補助7,000元。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二)兒童之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

(四)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五)申請表(可直接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索取或本網頁下載)。※欲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由戶政代收者,請至戶政事務所填寫「戶政版申請表」。

 

四、申辦單位:

臨櫃:檢具應備文件,至臺南市各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各區公所間可互相代收代轉案件)。

郵寄:檢具應備文件,郵寄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提出申請。

戶政代收: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於戶政事務所填寫「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戶政版申請書」,並繳交應備文件,由戶政代收代轉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需於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兒童戶籍遷移3日後再進行申請並請先準備好讀卡機及兒童雙親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擇一),以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五、其他須知:

(一)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兒童「出生後60日內」(日曆天,第60天若為假日,不順延),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二)已領有育兒津貼,欲改申請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領取托育補助),請主動致電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註銷育兒津貼,以利托育補助撥款作業。

(三)若解除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欲重新領取育兒津貼,請務必至區公所重新申請育兒津貼,以免權益受損。

(四)滿2歲以上兒童之育兒津貼,請洽教育局專線 06-2992479 或 06-2991111轉8112。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除須自負法律責任外,核定機關將以書面命申請人繳還(或優先由政府相關補助追繳扣抵);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主動」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原核定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並追回已領取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得以優先由政府相關補助追繳扣抵);俟「廢止補助之原因消失」,仍需「重新」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始可續領本津貼。

1. 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2.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