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受理期間: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如仍有名額依提出順序先後受理至額滿或113年11月30日止)
二、受理名額:113年度受理預計補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30名。(申請非即獲補貼資格,須與公告期間所有申請人比較積分)。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申請資格: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房屋出金補貼。
五、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應檢附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貼祭典標準表各1份。
六、房屋租金補貼標準:
(一)申請人與其同戶及且同住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800元,每戶最高補貼新臺幣4,000元。但每月房屋租金低於補貼金額者,核實補貼。
(二)補貼範圍不包括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