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31108476號
主 旨:公告臺南市為辦理荔枝及龍眼113年2月高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全市,救助項目為荔枝及龍眼,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辦理:
(一)龍眼、黑葉荔枝(果樹一):每公頃救助6萬2,000元。
(二)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果樹五):每公頃救助10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3年3月27日起至4月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代